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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 转发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南医保办〔2023〕46号
2023-09-04

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 转发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南 医保 办 〔 20 2 3 〕 46 号

各县(市、区)医疗保障局、财政局、税务局:

现将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川医保办发﹝2023﹞18号)转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,并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:

一、稳步提高筹资标准

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升,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,2023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“居民医保”)筹资标准。

(一)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。2023年度城乡居民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40元。对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 人员,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。

(二)

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。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 提 高30元,达到每人每年380元。

二、落实困难人群参保资助政策

对困难群众参保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,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。

(一)特困人员、孤儿实行全额资助。

(二)城乡低保对象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行定额资助。资助标准为285元,个人缴费标准为95元。

(三)稳定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。资助标准为95元,个人缴费标准为285元。

各地要严格落实资助参保要求,确保资助对象“应参尽参”。多重身份的特殊人群 享受资助标准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,不得重复资助。

三、落实待遇保障政策

全面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,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、制度体系统一规范、保障标准合理均衡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,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。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,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%以上。

持续完善门诊保障措施。继续做好普通门诊统筹,门诊慢特疾病保障,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工作。

四、强化部门协同

在缴费开始前,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相关部门,取得特殊群体人员明细,在医保信息平台中标识准确并同步推送税务系统,确保两系统中人员标识一致,参保人员缴费准确。

各地医保、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,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,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,方便群众缴费。

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,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,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,合理引导社会预期,做好舆情风险应对,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。

附件: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 省税务局转发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的 通知

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南充市财政局

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

2023年9月4日

附件下载:

  1. 【20230831】(PDF)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(2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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